• 基地臺管制與電磁波的迷思 ( 蔡志宏 教授)
2009-05-05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蔡志宏

      在去年(2007)我國推動WiMAX發展進入「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公告及正式發照的關鍵階段,曾有環保團體基於對WiMAX電磁波的疑慮,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暫緩發照作業,對於經常在媒體上看到各種行動電話基地台抗爭新聞的一般大眾或許見怪不怪,但是對於包括電信國家型計畫、政府部門及電信產業界積極投入WiMAX推動的成員,當時無異是一記突來的「冷水」。我國電信科技近年來持續進步,對於基地台信號涵蓋、電磁/非游離輻射強度,以及相關射頻設備的型式認證等技術議題,隨著儀器與量測技術掌握度日益提高,許多人預測原本有關電磁波的疑慮將可以得到「緩解」。不料近年來包括媒體及民意代表,對基地台的抗爭新聞關注程度不但沒有減少,其輿論或民意代表的力量反而進而影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政府單位的行政措施,例如NCC不僅對全國各電信業者之基地台研議進行總量管制,要求拆除相關比例之基地台,而且亦要求業者進行基地台之共構。在此氣氛之下,WiMAX基地台成為下一波抗爭或辯論的焦點,自然也不意外。未來HSPA基地台隨著3G無線上網使用者增加能否順利普及建設,也因而存在一些不確定性。

       因為一般民眾及環保團體對於電磁波是否對人體健康構成影響之疑慮,我國及全球電信產業相關組織,如台灣電信產業協會及MMF(Mobile Manufacturers Forum)等,也曾試以電磁波之安全為議,提出一連串公開之說帖,試圖降低與社會大眾溝通之障礙。不過近年來國際上各國有關電磁波與健康之醫學研究報告也紛紛出爐,而其中部份重量級學術期刊等級之文獻顯示在流行病學上某些疾病案例增加的現象,而部份文獻則表示未證明對健康有所影響。由於學術上的未有定論以及媒體對相關研究的持續報導,目前包括NCC、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及電信產業界的各種電磁波宣導說帖雖然一再強調各基地台功率均符合國家標準及法規上限,但對於大眾疑慮之降低可能仍然效果有限。

       依此風氣發展,我國未來不論是3G或WiMAX基地台,均有可能遭遇更不科學的管制,而迫使基地台減少。而在此同時,業者為達到一定服務涵蓋率的要求,也只好加大各基地台的功率。另外更有專家進一步分析,因為用戶與基地台間平均距離加大,所有民眾手機發射到基地台的平均功率也將自動跟著放大,而因為手機較基地台接近民眾甚多,其影響相對變大,而非減少。那這些措施對我國國民健康是否有所提昇,非常有疑問,難怪有人評論我們的作法有如返回中古時代的「巫術治國」。筆者因此認為建立民眾對電磁波「相對」風險的正確概念,反而比較可行。

       若我們以中肯的態度來面對,其實目前存在於一般民眾生活環境之電磁波來源眾多,其中屬於主要「電台」(電信法規用語,泛指一般可能發射固定頻率之大型射頻設備,相關法規參見表一)者包括有廣播電台、電視發射台、業餘無線電台、船舶/航空器通訊電台等,其中發射功率比起基地台者大數十倍者,比比皆是,只是因為受到媒體制約的影響,一般民眾對這些電台的抗爭新聞相對少很多。以一個全國性大功率調頻電台為例,其發射機輸出功率上限依法為三萬瓦,而其實際運作功率常達一萬瓦,一般區域性中功率調頻電台則亦可達三千瓦(詳表二)。換言之,與市區一般只有數十瓦左右的基地台相較,一座廣播電台若在座落在某一社區附近,其最高功率大約與100座~1000座大哥大基地台相近,只是由於新設的基地台外觀比較「邪惡」,但廣播電台已存在多年,大家習以為常,也就不以廣播電台/電視台為抗爭對象。(註:目前存在許多社區或住宅大樓相當臨近既設之中大功率廣播電台之案例。但是其多數原因並非廣播電台新設,而是廣播電台附近原有空地因都市開發而漸被住宅區所環繞。)由於在許多社區存在基地台以外之強大電磁波來源,也間接墊高了非游離輻射背景值,相對地2G/3G/WiMAX基地台,其貢獻之電磁波反而可能相對次要。

      要探討不同頻率,不同電磁波來源,判定出國人在電磁波上的相對風險,很可能要投入相當時間持續投入資源及人力進行研究。另外若要同時要建立一套讓民眾可以簡易地自我檢測評估的方法,則很可能也要花上數年的嘗試與努力。預計自2009年起,在「網路通訊國家型計畫」將納入電磁健康風險評估之相關研究計畫,雖然只是小小的起步,但希望最後為我國電信科技發展與社會接納度間取得平衡而有所助益。

表一:我國電臺設置相關電信法規一覽表

我國電臺設置相關電信法規

  • 電信法
  •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表二:我國相關電信法規有關電臺、基地台功率之規定

電台類別

功率限制

調幅廣播電臺

甲類(小功率)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

乙類(中功率)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五千瓦特以下

丙類(大功率)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得為五千瓦特以上

調頻廣播電臺

甲類(小功率)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花東及外島地區為一千五百瓦特以下,其他地區為七百五十瓦特以下

乙類(中功率)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

丙類(大功率)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

電視電臺

全區無線電視電臺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

地區無線電視電臺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

改善收視不良無線電視電臺

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

行動電話系統之基地臺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57dBm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之基地臺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57dBm

註:市區一般行動電話基地台功率約在數十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