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反對不合理的預警值政策,具體而言就是指瑞士和義大利所採行的標準值。實際參與本案研究的電磁界資訊中心大久保所長指出,以兒童白血病為例,就科學的觀點而言,並無證據顯示極低頻電磁場與兒童白血病的發生有所關聯。即便假設兩者間有關聯性,以日本為例,罹患兒童白血病的案例,平均每年為4.5人;假如日本仿效義大利的標準,電力線全面地下化的話,估計必須付出250兆日圓的龐大經費,才有可能落實該項政策的實現。如此經費規模,與其投入防範沒有科學依據的環保政策,毋寧用來改善交通安全,降低人員傷亡所產生的效用或許更大。此番比喻,在相關主管機關思考資源分配時,饒富參考價值。
另外,在基地台的問題方面,目前我國行動電話基地台總計約1萬2000台,但去年因抗爭而遭致拆遷者近1千台。民眾之所以排斥基地台的原因,亦係和電磁波對人體危害的疑慮有關。不過原本由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核准建置的基地台竟然可以因為民眾的抗爭而被拆遷,其所凸顯的意義,似可反映基地台建置流程的合理性容或有討論的空間,茲以日本經驗作為對照比較。
就法制面而言,日本制定有電波法提供電波的使用秩序、使用環境等法源依據,主管機關為總務省。以申請基地台的流程為例,對行動電話業者而言,基地台的建置繫乎服務品質,可作為競爭優勢的指標、促銷的賣點,因此對基地台的擴建不遺餘力。行動電話業者依據電波法的相關規範提出申請後,業者通常可以在可預期的時程內取得執照,行政透明度高。惟需留意者,業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必須就基地台之用地取得,自行向屋主或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進行溝通協調,取得同意後,才開始向總務省提出執照申請。
至於在醫院、兒童遊樂場等所謂的敏感地區,或高中職以下學校等地區是否可以設置基地台的問題,凡符合電波法的規範條件,皆可核發執照,並無特別限制或禁止,惟前提仍在於業者是否可以取得醫院或學校等的同意而已。業者一旦取得基地台建置用地,取得執照提供服務後,如果有居民向總務省提出陳情或投訴時,總務省設有專人職司回應,甚至在投訴專線上連續4個小時耐心地與民眾溝通說明,基本上不會出現因居民抗爭而遭遇拆遷的情況。
從日本的經驗可知,一、主管機關為健全事業發展,制定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凡事依法行政,權責分工明確,不會與其他行政機關出現相互競合的問題。二、基地台的建置繫乎業者服務品質與競爭優勢的提升,業者各憑本事,事前的努力,足堪參考。三、基地台建置完成後,基於依法行政的權威性,基地台不會有被迫拆遷的問題,確保業者經營權益。至於民眾認為電磁波有害健康的問題,看來還是要回到世界衛生組織的三點建議:多研究、多溝通、少做譁眾取寵的民粹式決策。
(本文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台灣經濟研究院觀點。)